服务热线
4006-598-119
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”中的火灾报警触发部件包含:火灾探测器(最常用的是点型感烟/感温火灾探测器)、手动火灾报警按钮,用于自动探测火灾产生的烟雾/温升、人工发现火灾后,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,均有“报警确认灯”(红色)用于指示“火警”状态。
在实际工程应用中,对于“火警”的指示没有歧义,但对于点型烟感/温感、手报在正常监视状态(也可称“巡检”状态)下,是否必须有指示灯周期闪亮、用于标识产品处于工作状态,就存在争议了。有的宾馆类项目甲方要求点型烟感不能闪灯(客户误认为安装在客房房顶的烟感是摄像头,尤其是用“火警”指示灯来兼做“巡检”指示);有的项目认为产品“巡检”时没有指示灯闪亮,不能判断产品是否“在线”,不符合要求。

GB 4715-2024《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》中对于指示灯的要求:必须有2个指示灯,红色常亮表示火警;黄色常亮表示传感部件污染。对于正常工作(巡检)时的指示灯并未强制要求(即可选),只要求如果用红色“火警”指示灯指示其他状态,要与“常亮”有明显区别,故一般都采用“闪亮”模式。对应的产品“型式试验报告”中会有清晰的描述,通过新标的点型烟感基本都一致(红、黄双色指示灯)。

注1:执行GB 4715-2005(不要求传感部件污染故障指示)的点型烟感产品,有采用红、绿双色指示灯的,“绿色闪亮”表示正常监视状态(绿色与红色相比,造成的误解要少)。
注2:GB 4716-2024《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》对于指示灯的要求与GB 4715-2024基本一致。
注3:与点型烟感/温感相关的“火警确认灯”(火规GB 50116)、“远程确认灯”(GB 4715)、“报警门灯”等,参见““尴尬”的消防电子产品(一)”。
注4: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指示灯要求在新标GB 20517-2025中的规定,与GB 4715-2024相同,执行老标准(不要求传感部件污染故障指示)的产品有的采用单色(只有“火警“指示)、双色(增加绿色闪亮)、三色指示灯(增加黄色故障指示,可常亮或闪亮),见下图。

注5:点型烟感/温感的“报警确认灯”闪亮指示产品处于正常监视状态(巡检),需要产品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通讯正常后进行控制闪亮,而不是只要总线有电压就闪亮。
GB 19880-2024《手动火灾报警按钮》中对于指示灯的要求:红色常亮表示火警;指示其他状态要与“常亮”有明显区别,故一般也采用“闪亮”模式。

2.工程规范的要求
GB 50166-2019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》中对于点型烟感/温感、手报的指示灯要求,只有“火警确认灯”火警状态下点亮、保持至自身恢复并被控制器复位。4.3.5条的3)中描述:正常监视状态,火警确认灯熄灭,并未提及(要求)要闪亮。

3.实际应用
为了方便用户使用、符合主要的市场需求,生产企业大多采用点型烟感/温感、手报的“报警确认灯”可设置巡检闪灯或不闪灯,一般出厂默认(编程设置)为巡检闪灯,当实际应用场所(如宾馆客房)要求巡检时不闪灯,编程修改“闪灯”的设置即可,如1代表闪灯、0代表不闪灯。

注5:指示灯点亮模式可设置,只有地址编码型产品可以实现,非编码型烟感/温感/手报是不能设置的,可以上电就周期闪亮。这也是非编码型产品逐步“隐身”(参见“逐步“隐身”的消防电子产品(二)”)的一个因素。